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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術第四

本文介绍基本算术运算与变量操作之法。凡计算之事,皆可以此法推演。

加一以二。夫之等于三。
减二以一。夫之等于一。
乘二以三。夫之等于六。
除八以四。夫之等于二。
除五以三。所余几何。夫之等于二。

另有补充语法:

且阴以阳。夫之等于阴。
或阳以阴。夫之等于阳。
变阴。夫之等于阳。

前置词可用「於」或「以」,二者将改变运算中数字之顺序。例如:

减二以一。夫之等于一。
减二於一。夫之等于负一。

欲延长计算式,可借代词(其)为之:

加七十五以二。乘其以九。减其以三十六。除其以二。加其以五百。书之。

更复杂之例:

吾有二数。曰三十五。曰九十四。名之曰「头」曰「足」。
除「足」以二。减其以「头」。名之曰「兔」。
减「头」以「兔」。名之曰「雉」。
夫「雉」夫「兔」。取二以书。

数据可按需转换为对应类型,例如:

或阴以三。夫之等于阳。
加二以阳。夫之等于三。
乘三以阴。夫之等于零。
加二以「「者」」。夫之等于「「二者」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