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物第六
现今,物的定义为一种类型,而实例化物件之际,只需以造「物」
或施「物」
调用构造器者即可。往日定义物件之法,并未丢弃,依然可作为类别之静态变量存留。
函数的声明,可用物之「甲」者術....
此一形式。至于非静态变量,则须在构造器内定义属性,即通过一个关键函数“造”为之,与Python中的做法相似。
吾有一物。名之曰「物」。其物如是。
物之「甲」者數 曰二。 // static
物之造者術 是術曰。
夫一。名之曰己之「甲」。 // parameter
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物」之物也。
造「物」。名之曰「甲」。
夫「物」之「甲」。夫「甲」之「甲」。
取二以書。
继承物时,可在吾有一物
之后添加繼「物」
。然此仅能继承函数。此时会引入两个新变量:一为己
,指代该类之实例;二为父
,指代超类之类型。若函数中省略己
,则该函数即为静态。用单引号表示属性。
吾有一物。名之曰「甲」。其物如是。
物之造者術是術曰。
夫一名之曰己之「甲」
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甲」之物也。
吾有一物繼「甲」。名之曰「乙」。其物如是。
物之造者術 是術曰。
施父之造。 // do not use 造父
昔之己之「甲」者 今二是矣。
夫一。名之曰己之「乙」。
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乙」之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