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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物第六

现今,物的定义为一种类型,而实例化物件之际,只需以造「物」施「物」调用构造器者即可。往日定义物件之法,并未丢弃,依然可作为类别之静态变量存留。

函数的声明,可用物之「甲」者術....此一形式。至于非静态变量,则须在构造器内定义属性,即通过一个关键函数“造”为之,与Python中的做法相似。

吾有一物。名之曰「物」。其物如是。
    物之「甲」者數 曰二。 // static
    物之造者術 是術曰。
        夫一。名之曰己之「甲」。 // parameter
    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物」之物也。

造「物」。名之曰「甲」。
夫「物」之「甲」。夫「甲」之「甲」。
取二以書。

继承物时,可在吾有一物之后添加繼「物」。然此仅能继承函数。此时会引入两个新变量:一为,指代该类之实例;二为,指代超类之类型。若函数中省略,则该函数即为静态。用单引号表示属性。

吾有一物。名之曰「甲」。其物如是。
    物之造者術是術曰。
        夫一名之曰己之「甲」
    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甲」之物也。

吾有一物繼「甲」。名之曰「乙」。其物如是。
    物之造者術 是術曰。
        施父之造。 // do not use 造父
        昔之己之「甲」者 今二是矣。
        夫一。名之曰己之「乙」。
    是謂造之術也。
是謂「乙」之物也。